2013/10/15
2011 年6月25日,当我们在北马地区展开分派“够了……国阵退休吧!”传单的时候,在槟城州威省被警方逮捕。翌日,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122条文“向国家 元首宣战”罪名向法庭申请延长拘留。2011年7月2日,古玛医生、莎拉丝、苏古玛兰、雷祖马南、沙拉特巴布,以及我本人在获释不到5分钟,就重新被警方 援引《紧急法令》逮 捕,指控我们是制造社会不安的“非法组织”—净选盟2.0之“推动者”。当时警方的逮捕行动,目的旨在制止我国人民于2011年7月9日走上街头争取干净 与公平的选举,后来当权者如此的镇压手段被证明是功亏一篑的。我们6人于2011年7月29日获释,我们在延口令下被拘留7天再加上《紧急法令》下未审先 扣27天,总共被关押34天又两个小时,或818个小时。
两年后,2013年10月8日,我们6人起诉政府恶意逮捕与拘留的诉讼案在吉隆 坡高等法庭开审,辨方(也就是马来西亚政府)在法官前同意赔偿20万令吉。这证明了警方于两年前逮捕我们并将“向国家元首宣战”、“颠覆国家”、“复辟共 产主义”、“勾结外国势力”等罪名套在我们身上的做法是一场闹剧!这也给政府一个教训,那就是不能对任何人未审先扣,政府也必须为其所犯下的错误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