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星期四
《和平集会法》 = 人民没有集会自由!!!
2011/11/22
纳吉发表“小开放”演说承诺政治改革不到两个月,国阵政府除了做戏,完全交不出什么实际成绩,反而还企图以偷龙转凤的手段去延续其高压统治的手段。纳吉说要把马来西亚打造为“全球最民主国家”的天大笑话,完全通过国阵政府提呈的《和平集会法》得到了验证。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于2011年11月22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Peaceful Assembly Bill 2011)进行一读并且获得通过。这个打着“和平集会”名堂的新法案,将并不是什么维护人民百姓集会自由权利的法令,而是一个加强国家暴力机器干预公民自由并打压集会自由的恶法。
首相纳吉在2011年马来西亚日前夕(9月15日)发表电视演说时,曾说过为了符合《联邦宪法》第10条关于集会自由的条款,政府将检讨《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两个月后出炉的《和平集会法》,非但没有放宽集会自由的权利,反而变本加厉强化警察镇压街头示威活动的权力。
在《和平集会法案》的重点“精华”包括:
- 第4(1)(C)条文:严禁街头示威!
- 第8条文:警方有权使用“适当的措施”去确保集会遵从这项法令下的规定。
- 第9(1)条文:任何单位若要举办集会,必须在30天前预先通知警方,除非是在内政部所限定的地点举行,否则将在第9(5)条文下被罚款高达1万令吉。
- 通知警方后,如果警方反对的话,集会将无法举行。(这跟原本《警察法令》第27条文内规定集会必须申请准证有什么显著分别?)
- 第15(1)条文:警区主任有权对任何集会进行限制或设定条件。
- 任何人士不得在被列为“禁区”的地方50米范围内集会,这些地方包括医院、学校、宗教场所、码头、油站等。
- 第21(1)(C)条文:任何携带15岁以下儿童参加集会者将可被警方逮捕。
- 第21(2)条文:警方被赋予权力在解散集会时使用“合理的暴力”去对付违反集会条例的人士。
- 第21(3)条文:被警方逮捕的集会者可被罚款高达2万令吉。
- 21岁以下者被禁止筹办集会,而15岁以下儿童被禁止参加集会,除了文化或宗教活动(如葬礼),或者是内政部所批准的活动。
- 外国人被禁止参加任何集会。
很明显的,《和平集会法案》其实就是一部《打压集会自由法案》,在某些方面看似放宽了原本在《警察法令》下的限制(如无需申请准证,但是却必须在30天前通知),警方仍然拥有禁止或镇压任何集会的过大权力。
国阵政府正准备以一部实际上是《打压集会自由恶法》的《和平集会法》,去取代《警察法令》下限制集会自由的一项条文,根本就是“换汤不换药”,或者是用一把牛刀来取代菜刀!
纳吉看来要以新的恶法取代旧的恶法,从而将马来西亚打造为一个“反民主的最民主国家”。我们绝对有理由相信即将推出来取代《内安法令》的新法案,也同样是换汤不换药的恶法。
要阻止《和平集会法案》祸害人间,我们就必须向国阵霸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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