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5日星期日
《煽动法令》的前世今生
稿于2014年9月27日
刊载于《明察暗访》
1642-1649 年英国爆发保皇派与议会派之间的内战,议会派最后胜出,当时的英格兰国王查理一世不仅被推翻下台,而且还被英国人民送上断头台处死。英格兰从1649年至 1660年间实行共和国的统治。查理一世的儿子查理二世于1660年复辟,才让英国恢复君主统治。王政复辟后,为了保障英国君主制不会再被推翻,英格兰统 治阶级通过议会制定了《1661年煽动法令》。英国议会后来于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后,正式建立君主立宪制的整体,确立议会至上、法院独立、人民自 由不得被侵犯等基本民主原则。
英国的《1661年煽动法令》已经不复存在,这法令中的 一些相关条文被纳入《1695年叛国法令》及《1848年叛国重罪法令》中。一名反对英国统治的爱尔兰民族主义者—约翰.米契尔于《1848年叛国重罪法 令》颁布那年因出版《联合爱尔兰人》报刊而在这法令下被捕并流放到澳洲。《1848年叛国重罪法令》中以言入罪的条文于1891年被废除。英国自1970 年开始,就不再有人在煽动罪下被提控。
尽管以“保护王室”名义去打压挑战统治权威的《煽动法令》在英国很早就不复存在,但是这个恶法却在 英国殖民的马来亚“投胎转世”。英国于二战后重返马来半岛,为了巩固英殖民势力的统治而成立“马来亚联邦”。不论是激进的争取独立人士还是保守的马来贵 族,都纷纷反对这个巩固英殖民统治的“马来亚联邦”。为了平息反对力量,英殖民者利诱威迫保守的马来王室接受建立“马来亚联合邦”的建议,拉拢保守派势力 去打击激进的争取独立运动。英殖民政府为了进一步打击激进的民族解放运动,而于1948年6月颁布紧急状态。《1948年煽动法令》就是于紧急状态期 间,1948年7月在马来半岛生效。马来西亚成立后,《1948年煽动法令》分别于1964年和1969年扩张到沙巴及砂拉越。
《1948 年煽动法令》是英殖民当局在紧急状态期间颁布的法令,也就是一部没有经过国会辩论通过的法令,但是马来亚于1957年独立后却继续沿用,还要在马来西亚成 立后也把沙巴和砂拉越纳入其影响范围内。为何一部殖民时代的法令,会一直存在到独立57年后的今天?说穿了就是,《煽动法令》无论是在殖民统治时期,还是 巫统国阵威权统治下,都是一个被认为可以有效打击政治异议、维护当权者利益的政治工具。
《煽动法令》第2条中为煽动所下的定义是:“任何 行动、演讲、言论或出版物,只要具有‘煽动倾向’,就是‘煽动’。”而所谓的“煽动倾向”,在《煽动法令》下的诠释是:1. 导致憎恨、藐视或对任何统治者或任何政府产生不满;2. 唆使公民或居民以不是法律所允许的手段去改变法律已经规定的事物;3. 导致憎恨、藐视或对马来西亚或各州司法行政产生不满;4. 导致公民之间产生不满;5.促使马来西亚人口中族群与族群之间或阶级与阶级之间产生恶意及敌对情绪;6.质疑受到《联邦宪法》第三章或第152、153或 181条款保护或规定的任何事项、权利、地位、职务、特权、主权或君权。这种对“煽动倾向”的诠释过于广泛,让政府很容易就将任何行为或言论指控为“煽 动”,可任意对任何批评当权者的人士“以言入罪”。
槟城州现任首席部长林冠英就曾经因《煽动法令》而身陷囹圄,他当年被提控的“罪行”就 是批评全国总检察长没有将涉及强奸未成年女性的马六甲州务大臣提控上法庭。如果连批评公职人员失责都可以被定罪入狱,近期多人等因巫统浑蛋论、排短片嘲讽 政府无能、批评王室干政等“罪名”在《煽动法令》下被提控,就变得不怎么稀奇了。
在《内安法令》仍然存在的年代,当权者可以轻易使用无审 讯拘留的恶法逮捕并囚禁任何异议人士,《内安法令》无疑是高压政权“维稳”的犀利武器。不过,经过民间多年的反对下,加上纳吉领导的政府为了在大选中保住 政权,《内安法令》最终成为了过去,但是《内安法令》中好些违反人权的条文,继续在《2012年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中借尸还魂。没有了《内安法 令》,无审讯拘留政治异议人士也愈来愈不得人心,现在当权者转向利用《煽动法令》去填补《内安法令》的地位。
近 期政府大肆使用《煽动法令》逮捕、调查与提控异议人士,无论是政党领袖、学者、记者,还是青年学生,似乎是要重新召唤马哈迪时代的恐惧氛围。白色恐怖是当 年英殖民政权维持其统治霸权的手段,也是后来联盟及再后来国阵保住执政地位的途径,只是这种手段在21世纪的今天,已经愈来愈起不了作用。不过,近期《煽 动法令》肆虐的情况,令人不禁联想到当权者正试图用从前的一贯制造白色恐怖的伎俩,去压制批评其政策的异议声音。
如果殖民时代遗留下来的恶法仍然毫无忌惮地肆虐,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到底国家的独立意义何在?要求废除《煽动法令》,应该是我国彻底解殖的重要一环。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