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星期四

上诉法院法官袒护资本家又没有性别平等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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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2

上诉法院一个月内两度展现保护资本家利益的本色……

继上诉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裁决Guppy Plastic Industries公司开除尝试组织工会的女工是正当之后,上诉法院法官于2012年3月21日再次展现偏袒资本家的本色,这次是以性别平等作祭品。


K.N.瑟加拉(K. N. Segara)为首的上诉法庭三司,驳回8名来自Guppy Plastic Industries的女工之上诉,并认为私人公司有权制定50岁为女性员工退休年龄并以此理由去辞退女性工人。

在 庭上旁听的工人们获知此判决后,立即离席抗议,因为他们对承审此案的法官感到失望透顶。上诉庭法官竟然为打压工人的资本家辩护,断言称这起案件跟性别歧视 没有关系,也没有涉及宪法下所赋予的权利。男性工人和女性工人有着不同的退休年龄,但却没有任何合理的解释,除了塑料工业界一直以来都使用的“常规”为 “根据”,对于上诉庭法官来说并不是性别歧视,只是工业运作的一般做法!

上诉庭维持了高庭的判决,否决工业法庭指雇主有责任提出女性无法在50岁后工作的证据之裁决。

Guppy Plastic Industries在工人工作多年后制定了一份新的歧视性指南,规定女性退休年龄为50岁,比男性的55岁退休年龄早了5年。资方完全不理会职工会的强 烈反对,实行了这项规定。上诉庭法官竟然认为雇主制定如此具有歧视性且遭到工会和工人反对的指南并没有问题。法官还说反对这些不公条规指南是职工会的责 任,问题是法官对我国工人组织工会所面对的困境完全不理解。上诉庭法官似乎不知道,同一家公司的员工被公司发现要成立工会后竟然整个筹委会成员被公司解 雇。上诉庭才刚刚在一个月前裁决Guppy Plastic Industries打压工会的做法是正当的!

Guppy Plastic Industries以女性退休年龄是50岁为由辞退女工,但是却又以合约方式雇佣回同样的女工,女工被迫在更少福利的合约下工作。8名女工的代表律师拉 古纳(Ragunath Kesavan)向上诉庭指出,该家公司29名逾50岁而以合约方式被重新雇佣的工人当中,有26人是女性,占约90%。,雇主称女工无法在50岁之后工 作的说法不攻自破。这实际上是唯利是图的雇主以歧视性的条规指南去剥削女工。

在这之前,工业法庭判决女工胜诉。工业法庭法院称该家公司的退休年龄政策如同“石器时代”的做法,并指雇主辞退女工是违法的。但是,后来的高庭以及上诉庭却维护这些“石器时代”的歧视政策。

正 因为有这些对联邦宪法第8(2)条文关于性别平等事项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缩写CEDAW)完全“一窍不通”或是无动于衷的法官,雇主资本家们可以继续毫无忌惮地对女工实行歧视性的打压措施。

我国工 人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两度在上诉法院受挫,两次都是涉及Guppy Plastic Industries的诉讼案:一个是3名女工因筹组职工会而于1998年被厂方解雇;另一个则是8名女工于2001年因签署一份具有歧视性的条规指南后 被厂方以已到退休年龄为借口辞退。两起诉讼案再次见证了我国的司法制度并无法保障工人的权益,而法官大多数都是袒护资本家的后盾。

败诉的8名女工将继续上诉到联邦法院,考验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们到底会不会也像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那样完全没有性别平等的基本意识!

(题外话:面对如此无知却自以为是又偏袒资本权贵的法官,想必任何有良心和血性的人都会有一股要抛鞋的冲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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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Guppy Plastic Industries的员工经过三次尝试,于1998年4月27日获得政府批准成立工会,但是获得政府注册的职工会却不被雇主承认。Guppy Plastic Industries厂方甚至开除3名筹组工会的工人。

Guppy Plastic Industries厂方于2000年1月指示工人必须签署一份新的员工指南书。由于大部分的员工目不识丁,而很多害怕丢失工作而签署这份指南书。

Guppy Plastic Industries职工会于2000年1月9日致函厂方要求取消这项新措施。职工会于2000年1月10日发出通告劝请全体员工不要在不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署该指南书,并且向工业关系局投诉新指南书侵犯工人权益。

11 名员工于2001年6月18日在收到24小时通知下被辞退,原因是他们已经年逾50岁。当时仍未受到雇主承认的职工会立即致函厂方要求重新雇佣被辞退工 人,因为他们并没有同意接受新的条规。被辞退工人过后于2001年7月6-23日向工业关系局、劳工局和 人力资源部投诉。

职工会领导也 前往Guppy Plastic Industries在槟城威省的厂房会见那儿的工人,并发现他们也被迫签署同样的新条规指南。职工会于2001年10月25日及11月25日向槟城工业 关系局投诉Guppy Plastic Industries的新指南违反了多项工人权益,包括了工作时间、退休年龄、工人加入工会的权利,以及雇主可以任意制定条规去约束工人。当时槟城州行政 议员杜乾焕也于2002年1月8日致函工业关系局总监,要求有关当局介入解决资方新条例违反劳工法令和联邦宪法的问题。

8名遭Guppy Plastic Industries以达到 退休年龄而被辞退的员工,于2005年8月2日入禀工业法庭,起诉厂方所制定的条约指南侵犯工人的权益。2008年7月3日,工业法庭判决员工胜诉。

厂方于2008年8月13日向吉隆坡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工业法庭的判决。厂方辩称50岁是塑料工业的正常退休年龄。员工在2009年8月7日答辩书中指出,“制订男女员工拥有不同退休年龄的政策,即女性工人50岁,男性工人55岁,是一种性别歧视的做法”。

吉隆坡高等法庭于2010年4月13日判决厂方胜诉。败诉的女工于2010年4月20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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