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EO6起诉政府非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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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了一个星期,才把这篇“旧闻”贴上来,立此照存。)

于2011年7月2日至29日遭警方援引《紧急法令》的6名社会主义党成员(EO6,即党中委和丰区国会议员古玛、党副主席莎拉丝、党中委和丰支部主席苏古马兰、和丰支部秘书雷祖马南、青年团团长沙拉特巴布,及笔者朱进佳),于2012年3月23日入禀吉隆坡高等法庭,起诉政府和警方非法逮捕与拘留。


在起诉状中,共列出82名答辩人,“名列前茅”的是马来西亚政府、内政部长、全国总警长,及全国副总警长,其他大多是执行命令进行逮捕与禁锢EO6的警员。

EO6 通过代表律师尤迪斯特拉(Yudistra Darma Dorai)向法庭提出民事诉讼。尤迪斯特拉表示,起诉人之所以会将所有涉及在整个拘留过程中的警员都列入答辩人的名单内,避免有关诉讼不会因为技术理由 而遭驳回,根据之前的案例,法庭曾因起诉人无法列出所有涉案人士做答辩人而驳回诉讼的申请。不过,若EO6打赢官司,起诉人只会向答辩人名单上的前4者, 也就是政府及警方高层索取赔偿,因为其余答辩人都是根据政府及警方高层的命令刑事,并不是罪魁祸首。

古玛医生重申,他们6人只是要警方不再遭到政治权贵所利用,并确保不会在发生未经审讯的政治拘留。他表示,在被拘留期间,有很多警察其实都很尽责且同情他们,只不过他们必须执行上头为维护统治集团地位而发出的命令。

起诉人入禀法庭的目的,是要求法庭宣判警方于2011年7月援引《紧急法令》拘留6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6人在宪法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且应该获得赔偿。起诉状上阐明,政府和警方的拘留,对6人造成以下的伤害:
-  由于被拘留,而失去了原本所应拥有的生活素质;
-  失去人身自由;
-  失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受到保护的权利;
-  失去行动自由的权利;
-  失去言论自由的权利;
-  失去参与和平集会的自由;
-  失去结社自由的权利;
-  在被逮捕、拘留、羁押及盘问期间长期面临恐惧和担忧;
-  心里创伤;
-  名誉受损;
-  莎拉丝在被拘留期间受伤及承受病痛之苦;
-  莎拉丝和雷祖马南因被打而受伤及受到惊吓。

EO6 跟另外24名社会主义党的成员及支持者,于2011年6月25日在槟城威北进行政治宣传活动时造警方逮捕,并以《刑事法典》第122条文(向国家元首宣战 罪)延扣。6人于2011年7月2日在被释放后,旋即就遭警方援引《紧急法令》逮捕并拘留,这是警方为镇压709大集会的戏码之一。后来,709大集会的 成功进行以及持续不断的释放EO6运动,促使6人在被关押27天后,于2012年7月29日获得无条件释放。

政府于2011年11月正式解除三项紧急状态,而《紧急法令》也将在2012年6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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