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星期二
《内安法令》2.0进化版:老大哥《安全犯罪法》取代《内安法令》
2012/4/10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于2012年4月10日代表政府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2年安全犯罪(特别措施)法案》 [Rang Undang-undang Kesalahan Keselamatan (Langkah-Langkah Khas) 2012],以取代恶名昭彰的《1960年内安法令》(Internal Security Act,缩写ISA)。废除内安法并以新防范性拘留法取而代之,是巫统国阵统治集团在人民力量日益壮大并动摇着其霸权根基的压力下,被迫作出的“让步”。
横 行了52年的《内安法令》,是继承英殖民霸权所实施之紧急状态的打压人民力量精神,不断被当权者用来作为自己的护身符。上万人在《内安法令》下遭到无审讯 拘留而失去了宝贵的自由与青春。经过民间社运团体与人士多年来锲而不舍地施压争取,政府不得不行废除内安法这着去自保。《内安法令》的寿终正寝,是人民力 量的一次胜利!
尽管《内安法令》被废除,但是《内安法令》里头侵犯人权与扼杀民主的精神,将在新法令中轮回再生。新法将不过是瘦身版、进化版的《内安法令》。
新法案将无审讯拘留的期限,从原本的60天缩短至28天。警方有权在没有拘捕令下扣留任何人被认为涉及犯下安全罪行的人士24小时,然后可以延长至28天。被扣者若在28天拘留期届满前获释,警方可以申请庭令,在获释者身上安装电子监控器,直到28天届满为止。
新法案尽管阐明,任何人不会因政治理念及活动而被控,但是新法案中所列出的“罪名”,都可以被当权者任意诠释,并以次来对付异义人士。这些罪名是:
1) 造成公众 恐慌,针对个人或财务进行有组织暴力(也就是所谓的“恐怖主义”);
2) 任何引起对国家元首不敬;
3) 危害 公共秩序与安全;
4) 试图改变任何经法令制定事务的不法活动。
“法 案第7(5)条文指出,任何安装电子监控器的人士必须签署一张表格,同时必须依据表格所指定的日子,前往最近的警局报到,否则将被监禁不超过3年。同时, 任何干扰或破坏监控器的人士,将被监禁不超过3年,以及必须赔偿遭破坏的监控器。”这跟反乌托邦小说《1984》中监控人民一举一动的老大哥警察国有什么 分别?
尽管被扣者被允许在被扣期间会见律师,但是警方可以基于特定理由,如认为将影响供词或被扣者向其他罪犯通风报信等,而拖延让被扣者会见律师。
在任何人在新法令下被控上法庭,将不可能获得保释,除非被告年龄低于18岁、女性、病患或老年人。而抵触《刑事法典》第6A部分的条文,即冒犯国家元首、统治者和州元首,也都不能获得保释。这样的条文,很容易让异议人士遭当权者以言入罪,严重腐蚀了人民的言论自由。
此外,检控官可以赋予警方权力,去拦截、扣押或打开任何信件、通讯器材或私密对话。这不是警察国是什么?
“法案第4(10)条文阐明,第4条文可以凌驾联邦宪法中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权益的第5和第9条文,以及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也就是说人民在宪法下被赋予的基本自由权,在《安全犯罪法》下形同粪土。这是一个践踏宪法的反民主法案!
政府还准备像通过《和平集会法令》那样,匆匆忙忙在国会通过新法案。《内安法令》只有在《安全犯罪法案》在宪报上公布成为正式法令后才会被废除。 警方的权力和所将获得的拨款会随之增加,国家暴力机器在新法案下获得强化,马来西亚变得更加警察国。
“刚走了董卓,又来了曹操!”这就是老大哥新法案取代恶名昭彰《内安法令》的情形。
内政部长希山慕丁还透露说,政府还正在草拟另一项取代《内安法令》的法案,叫做《憎恨法令》。到底这项法案要鼓吹对民主的憎恨呢,还是压制人民对巫统国阵霸权的憎恨?
《安 全犯罪法案》的出炉,再次证明纳吉的半吊子“小开放”改革,根本就是要瞒骗人民去保住政权的伎俩。我们不曾、现在和将来也不能对巫统国阵霸权存有任何“幻 想”,否则将让巫统国阵的官商勾结贪腐霸权继续大肆践踏人民的基本权益及搜刮国家社会的财富。要真正废除恶法并实现民主与社会正义,只有靠由下而上组织起 来的人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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