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星期六

世界人权日:人权是不容剥夺的人民抗争成果




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是第一份提出保护全世界人民基本人权的文献,是人权发展历史的里程碑。195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23 (V) 号决议,倡议所有国家及相关组织将每年12月10日定为“人权日”。

尽管《世界人权宣言 》并没有法律约束性,但宣言内容已经成为国际人权的标准,而联合国也于1966年正式制定《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两项国际公约于1976年正式生效),以及其它关系到人权的国际文件。

人权的实践及保障,是社会抗争的结果。尽管人权被视为“天赋”,且不可剥夺,但实际上今天人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并非从天而降,人权是人类反抗压迫及争取自由平等过程中的成果。如果没有过去的社会抗争,我们就不可能享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劳动权、医疗权、教育权等基本人权。



人权也不是一直都完好无损地存在着,而总是会因当权者为了夺取更多权力或为了本身的利益而被腐蚀。因为,捍卫人权是不得松懈的事情。

人权概念一直都在变动着,但其基本原则离不开“天赋人权”、“普世性”及“不可割让”(也就是不能用一套权利去换取另一套权利)。

当西方国家进入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概念被引入资产阶级民主的思想架构中,体现在《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及法国大革命时期制定的《人权宣言》(1789年)中。早期以自由主义思想为依据的人权概念,强调个人的自由,注重在保障个人免受国家过度支配或迫害的自由。这就是捷克裔法学家卡莱尔.瓦萨克“三代人权”理论中的第一代人权观。“第一代人权”的配套,属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当中包括言论自由、生命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审讯权、宗教自由、投票权等。这套权利被写入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三至第二十一条文中,并纳入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

第二代人权则强调社会上的平等,这是左翼及劳工运动所促成的超越个人自由的人权思想。1930年代实施“新政”的美国总统罗斯福,曾提出第二份《美国权利法案》,旨在保障人民的经济权利(就业、衣食休闲、农民享有公平收入、免于不公平竞争与垄断财团的自由、住房、医疗、社会保障,及教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开始认可与重视经济与社会权利,各国统治阶级必须保障这些权利以减缓底层人民的革命造反浪潮。所谓的第二代人权,涵盖了工作权、合理工作条件、集体谈判权、粮食权、居住权、医疗保健、教育、社会保障等权利。这套权利被写入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二十二至二十七条文中,也纳入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中。欧洲委员会也于1961年制定《欧洲社会宪章》(1965年生效),填补了《欧洲人权公约》中所忽略的社会与经济权利。

第三代人权则超越公民政治及经济权利,注重“集体人权”,是第三世界国家人民所重视的权利。所谓第三代人权,包括了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保护、通讯权、跨代公平权、可持续生活权等。尽管没有关于第三代人权的完整国际性公约,但这套权利可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86年生效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文献中体现出来。

基本人权是保障任何人能够作为人有尊严活着的标准,是人们在过去坚持抗争所取得的成果。我们必须保护这个人类抗争的成果,不让其被当权者及不公的社会制度所剥夺。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去实现、尊重并维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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