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星期四
全球最民主国家的一个马来西亚能之紧急法借尸还魂
2013/9/26
纳吉于2011年宣布废除《内安法令》和《紧急法令》,这些允许未经审讯拘留的法令于2012年终于废除。但是,一年过去后,高举“打击罪案”的名堂,通过“修正”原有法令,让未经审讯拘留借尸还魂。
内政部于2013年9月25日连同首相署和财政部,向国会下议院一口气提呈11项修正法案,以“打击罪案”的名义赋予执法单位更大的权力,强化马来西亚的警察国建制。
亏内政部长阿末扎希说得出来,说修正防范罪案法是政府的“转型”措施。怎么转型?就是将恶法精神,从不复存在的法令,转移到现有的法令上。简直就是恶法转型计划。
在《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与扩充)法案》下,有关当局可以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将一名嫌犯拘留长达两年,两年拘留令届满后,可以再延扣两年。
有 别于之前的《内安法令》和《紧急法令》,内政部长在《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与扩充)法案》下不再有权随意签发拘留令。修正案规定成立新的“防范罪案委 员会”(Lembaga Pencegahan Jenayah),由这个防范罪案委员会发出两年拘留令,并可在两年拘留期届满后再延扣两年。防范罪案委员会的三名成员将由最高元首委任,担任该委员会主 席的人选,必须是联邦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问题是,防范罪案委员会内有一人是法官又怎样?我国司法制度已经在马哈迪的年代开始沦为执政党操 弄的工具。)
《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与扩充)法案》保留了《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的基本结构。《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据说已 “尘封”多年,之前鲜少被祭出来“打击罪案”,因为警方若破不了案或不想破案,可以轻易援引《1969年紧急法令》去拘留任何人。《紧急法令》被正式废除 后,警方的头头就整天在那边呱呱叫,将罪案率攀升怪罪于《紧急法令》被废除。直到最近,也就是2013年8月期间,警方展开“斩草除根行动”时祭出《防范 犯罪法令》,一口气逮捕了逾200名涉嫌黑社会活动的人士。在这法令下,警方有权将嫌犯扣留长达72天进行调查。
在《防范罪案法令》下,任何涉嫌犯下“指定罪行”(registrable offense)的人士都必须接受调查(inquiry)。所谓“指定罪行”包括涉及黑社会活动、贩毒及有组织犯罪活动。一旦在调查中被鉴定嫌犯有罪,该嫌犯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受到特定条件约束。
修 正法案赋权防范罪案委员会在调查后,发出拘留令(detention order)及监管令(supervision order)。拘留令就是两年期限的拘留令,而且可以更新多两年。发出拘留令的条件是调查显示嫌犯犯下两项或更多的严重罪行,并违反之前所发出给他的监控 令。监控令则允许在被列入黑名单的嫌犯身上装置电子监控器,并且被限制无法上网,及不能跟其他被列入黑名单人士沟通。监控令用于犯下两项或更多非严重罪行 的嫌犯身上。
在修正法案的第15A(1)条文下,防范罪案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后,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庭进行司法审核。不过,修正法案第第19F条文阐明,国会必须每5年检讨未经审讯拘留的条文,否则该未经审讯条文将失效。
更多信息,可阅读这里: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知多少
内政部提呈的另外3项法案是《2013年安全罪行(特别措施)修正案》、《2013年监狱修正案》,及《2013年腐蚀物、爆炸物与危险武器修正案》。
小心辉煌条纹!
首相署提呈的4项法案分别是《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案》、《2013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2013年证据修正案》、《2013年徽章及名字(防范不当使用)修正案》。
《刑 事法典》修正案新增的其中一条文是“破坏和践踏国徽等罪名”,,任何践踏马来西亚“辉煌条纹”国旗及其它国家国旗的人士,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少5年,最高 15年,以及罚款。这修正案条文,似乎是冲着最近有人展示源于马来群岛红白传统旗之人民旗而来,抑或是要对付奥巴马10月造访马来西亚时可能出现的践踏美 国星条旗的举动?
修正案还有另一新增条文阐明,任何人若用跟美国星条旗很相近的“辉煌线条”以外之旗帜来代表马来西亚,也可以被判监禁最少5年,最高15年。
我国政府为了一块彩色的布,竟然要特别增加一条刑事罪名,还要以最低5年、最高15年监禁期的刑罚去恐吓人民,不是头昏了,就是脑胀了…… 制定如此的法律,不是荒谬,就是可笑!
搞不好,政府未来可能会提呈一条“携带共产党人骨灰入境罪”,去惩戒那些要把陈平骨灰带回马来西亚的人士。
此外,刑事法典修正案也有新增条文,把参与街头艺术活动视为违法行为,包括在公共建筑张挂未获批准的标语、漫画、布幅和海报。
相关信息:
政府一口气呈11项修正法案 防范罪案法允许未审先扣两年
政府修法禁止践踏侮辱国旗 用其它旗代表大马也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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